农村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
发布时间:2020/07/29 阅读次数:10419

一、“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释义

“三保障”指的是新农合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民政医疗救助保障:“一兜底”指的是政府兜底:“一补充”特指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障。“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够成了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

二、“351”工程释义

贫困人口在省内发生的限额内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的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一个年度内,个人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为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超出部分由政府兜底保障。

三、贫困人口新农合补偿范围

与新农合规定一致,新农合不予补偿的范围不纳入“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政策,如: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

四、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在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将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分娩纳入补偿范围。

五、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补偿范围

住院费用、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补偿,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政府兜底补偿范围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额内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的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

七、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障的补偿范围

特指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慢性病门诊一般在县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规定省内省、市级医疗机构也纳入补偿范围。

八、慢性病补充医保政策(“180工程”)概述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常见慢性病再报销100%,特殊慢性病再报销90%。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照《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部合规费用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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